学会新闻

河北省药理学会章程

第 一章   

第 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河北省药理学会(Hebei Pharmacological Society, HP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河北省药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的社团法人,是河北药理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具有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药理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与任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药理学科技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工作,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践行科学发展观,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为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河北医科大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邮编05001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全省性药理学科领域的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习班等;

(二)    提供药理学科技咨询,承办政府委托的任务;

(三)    开展药理学科领域继续教育,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四)    组织、开展全国性药理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    传播药理学科领域新知识,推广药理学科领域先进技术、新仪器应用的交流和展示:

(六)    对我省药理学科领域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七)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八)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成果鉴定和认证等工作。

(九)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包括荣誉会员、高级会员、普通会员、青年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中科院和工程院院士;卸任正、副理事长;曾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卸任后仍从事药理学领域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专家,经本学会两名以上常务理事或本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本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年龄应不低于65岁。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在读硕士研究生以上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与本学科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工作在科研、教学、临床、生产、经营和销售企业和事业单位或部门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申请者必须拥护本学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学会,并分别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二年者或具有相似工作经历的非本科学历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者;

(二)        在读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

(三)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学会两名会员介绍;

(三)        经本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四)        由本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本学会的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三)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积极协助和支持本学会组织的评选、培训和学术活动;

(三)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 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    通过提案;

(六)    大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协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 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协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协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科协组织的财会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科协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9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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